臺灣早期行之有年的檢肅流氓工作,
主要是沿襲日治時期浮浪者取締的行政命令─「非常時期取締流氓辦法」
浮浪者取自日文,指沒有職業,居無定所,成天四處晃蕩的人,
中文翻「無業遊民」、「街友」或「流浪漢」
不知為何浮浪者飄有一種流浪味
現今回看 竟有幾分浪漫
以下各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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純講笑 望生熟勿怪
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
有左列各款情形立一者為流氓
一 擅組幫會招徒結隊者
二 逞強恃眾要挾滋事或佔據碼頭車站勒收陋規搬運費者
三 武斷鄉曲欺壓善良或包攬訴訟者
四 不務正業招搖撞騙或包庇私娼者
五 會有擾害治安之行為未經自新或自新後仍企圖不軌者
六 有受徒刑拘役之刑事處份二次以上仍不悛改顯有危害治安之虞者
七 因游蕩或懶惰而為違犯行為之習慣者
出處:1952-05-01/聯合報/02版